8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在多少人以上者,在該縣議員總額內應有由該鄉選出之縣議員名額?
(A)1000 人
(B)1500 人
(C)2000 人
(D)250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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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318), C(161), D(947), E(0) #1409938
統計: A(59), B(318), C(161), D(947), E(0) #1409938
詳解 (共 3 筆)
#3083284
地方制度法第33條: (節錄)
二、縣(市)議員總額:
(一)縣(市)人口在一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一人;
人口在二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九人;
人口在四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三人;
人口在八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四十三人;
人口在一百六十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七人;
人口超過一百六十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人。
(二)縣(市)有平地原住民人口在一千五百人以上者,
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平地原住民選出之縣(市)議員名額。
有山地鄉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山地原住民選出之縣議員名額。
有離島鄉且該鄉人口在二千五百人以上者,於前目總額內應有該鄉選出之縣議員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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