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緊急救護辦法第 16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
應進行調查之事項?
(A)醫療機構等之位置
(B)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C)地勢及交通狀況
(D)患有精神疾病且有危險顧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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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9), B(443), C(1139), D(9237), E(0) #1329986
統計: A(269), B(443), C(1139), D(9237), E(0) #1329986
詳解 (共 10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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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救護辦法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依下列各項之規定,進行調查:
一、地勢及交通狀況。
二、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三、醫療機構等之位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四、其他經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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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8641
一、地勢及交通狀況。
二、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三、醫療機構等之位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四、其他經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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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8055
緊急救護辦法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依下列各項之規定,進行調查:
一、地勢及交通狀況。
二、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三、醫療機構等之位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四、其他經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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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依下列各項之規定,進行調查:
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依下列各項之規定,進行調查:
一、地勢及交通狀況。
二、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二、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三、醫療機構等之位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四、其他經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四、其他經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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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3966
救護區劃定 and 救護區調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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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護區劃定(緊急醫療救護法13) | 救護區調查事項(緊急救護辦法16) |
| 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依其轄區人口分佈、地理環境、交通及醫療設施狀況,劃分救護區,並由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業務。 |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為實施救護業務,對所轄之區域,應依下列各項之規定,進行調查:
一、地勢及交通狀況。
二、有急救事故發生之虞之對象物,其位置及構造。
三、醫療機構等之位置及其他必要之事項。
四、其他經消防主管機關認為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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