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2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 24 小
時執勤,處理緊急救護事項。下列何者不是該中心要處理之緊急救護事項?
(A)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B)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C)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D)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之諮詢
統計: A(343), B(946), C(637), D(5537), E(0) #1329983
詳解 (共 10 筆)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2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之任務]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之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應由救護人員二十四小時執勤,處理下列緊急救護事項:
一、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二、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三、受理緊急醫療救護申請。
四、指揮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
五、聯絡醫療機構接受緊急傷病患。
六、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七、協調有關機關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八、遇緊急傷病、大量傷病患或野外地區救護時,派遣當地救護運輸工具設置機
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比較:
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0條[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諮詢或審查事項]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為下列事項之諮詢或審查:
一、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及實施方案之諮詢。
二、急救責任醫院之指定方式及考核事項之諮詢。
三、轉診爭議事項之審查。
四、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之諮詢。
五、救護技術員督導考核事項之諮詢。
六、其他有關緊急醫療救護事項之諮詢。
12 救災救護指會中心
09 區域應變中心
39 急救責任醫院
這三個常混搭考出,背下來怎麼考都不用怕
12條的"諮詢"只有C選項


(A) 聯絡救護運輸工具之設置機關(構)執行緊急救護業務: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2 條第六款
(B) 建立緊急醫療救護資訊: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2 條第一款
(C) 提供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傷病諮詢: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2 條第二款
(D) 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之諮詢: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0 條第四款規定,「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為下列事項之諮詢或審查:四、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