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公務人員針對人事行政處分不服之權利救濟,係向下列何機關提出?
(A)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C)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
(D)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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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243), C(66), D(2552), E(0) #2098759
統計: A(109), B(243), C(66), D(2552), E(0) #2098759
詳解 (共 4 筆)
#3756313
第 25 條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 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 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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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5287
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公務人員懲戒法>公務人員懲戒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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