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依其申請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可提起訴願
(B)不得聲明不服
(C)提起行政訴訟
(D)得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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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 B(1969), C(95), D(484), E(0) #2098755

詳解 (共 5 筆)

#3673260
14 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
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
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
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
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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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8797

行政程序法 第14條 有說 

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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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7278

關鍵字 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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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4220
長官指定誰承辦,人民無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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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6449
行政程序法第14條 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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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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