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國防部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士官班考選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司法院釋字第 715 號解釋宣告
為違憲,乃因為該規定:
(A)侵害人民參政權
(B)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C)違反平等原則
(D)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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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9), B(783), C(2628), D(5403), E(0) #675112
統計: A(529), B(783), C(2628), D(5403), E(0) #675112
詳解 (共 6 筆)
#1966985
色盲= 平等原則
報考=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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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073
釋字第626號對於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招生簡章拒色盲者入學之規定的解釋 -> 平等原則有關,憲法第 7 條規定,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 159 條復規定,國民受教育 之機會,一律平等,旨在確保人民享有接受各階段教育之公平機會 。
但~無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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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728
為人觸犯刑事法律而受刑之宣告,如係出於故意犯罪,顯示其欠缺恪遵法紀之品德;如屬過失犯,則係欠缺相當之注意能力,倘許其擔任國軍基層幹部,或將不利於部隊整體素質及整體職能之提升,或有危害國防安全之虞。系爭規定限制其報考,固屬必要。然過失犯因疏忽而觸法,本無如同故意犯罪之惡性可言,苟係偶然一次,且其過失情節輕微者,難認其必然欠缺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系爭規定剝奪其透過系爭考選以擔任軍職之機會,非屬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手段,逾越必要程度,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八條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就嗣後同類考試應依本解釋意旨妥為訂定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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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624
請問一下 色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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