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憲法所規定的總統職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總統統率陸海空三軍,是為最高統帥權,所指僅為軍令權,不包括軍政權
(B)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相關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不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C)總統可拒絕公布法律
(D)總統行使締約、宣戰等權,仍須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及經立法院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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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9), B(221), C(82), D(3601), E(0) #175662

詳解 (共 10 筆)

#142417
我國憲法第三六條規定:「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據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實施的「國防二法」(「國防法」和「國防部組織法」新制,總統為三軍統帥,統率三軍,
並明定國防部掌理全國國防事務,下設參謀本部,並將各軍種(總)司令部改隸國防部;舉凡重要之國防政策、人事、預算等,均由部長核定,
確立了軍政、軍令一元化,並分作軍政、軍令、軍備三大系統,全部統合於國防部長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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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5142

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以上條文是指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時,只有3種情況下,行政院院長不用副署

1.發布行政院院長任免命令

2.發布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

3.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並不是完全都不用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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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509
總統為三軍統帥,同時擁有軍令權和軍政權,(A)是錯的別被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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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031
第 38 條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 58 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 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 63 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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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1748
總統是三軍統帥 當然有軍政 令權 是往下...
(共 2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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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211
所以說軍政.軍令權是屬國防部的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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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1108

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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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050
8樓貼的內容有誤,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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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157
公布法律權者,係指國家元首有依法將立法機關所制定之法律公布施行的權力。因法律制定之目的,貴在施行,欲使法律施行,必須予以公布。法律的公布,乃是國家將法律向外公開發表之行為,國家於法律公布之後,始能適用該法律,一般國民始得明瞭法律的內容,俾能遵守勿替。而法律之所以須經國家元首公布的理由,在於法律為國家之意思表示,且有關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與人民權利義務等重要事項,均應以法律定之,關係極為重要,故須由國家元首公布之,用茲昭示慎重。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條:「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即明定法律公布之權,屬於國家元首之總統。第三十七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更規定法律公布權為總統重要職權之一。再者,國家元首對於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是否必須公布不得否決,各國情形殊不一致。我國現制法律經立法院通過後,即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行政院如認為法律案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或辭職,接受後,總統應即將該法案公布。故我國總統並無拒絕公布法律之權限,此點與多數國家相同。
參見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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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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