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承租乙之一棟別墅,試問以下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甲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別墅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B)與甲同住之妻子丙,所造成別墅之毀損,丙須依侵權行為負責,甲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C)別墅因甲之抽象輕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甲對於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D)別墅因甲違反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甲對於乙負損害賠償責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41), B(30), C(52), D(116), E(0) #814589
統計: A(341), B(30), C(52), D(116), E(0) #814589
詳解 (共 2 筆)
#1088860
民法第432條規定: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434條規定: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重點在於『失火毀損』與『毀損滅失』的注意義務是不同的!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434條規定: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
重點在於『失火毀損』與『毀損滅失』的注意義務是不同的!
19
0
#1285011
所謂「過失」,以其欠缺注意之程度為標準,可分為抽象的過失、具體的過失,及重大過失三種。
(1)抽象輕過失: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
(2)具體輕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例子:出門電風扇沒關)
(3)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例子:把瓦斯開著出門)
(1)抽象輕過失: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
(2)具體輕過失: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例子:出門電風扇沒關)
(3)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例子:把瓦斯開著出門)
1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