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為國軍現役中校軍官,為向友人炫燿,將部隊槍枝攜回把玩,經人檢舉,你是查獲該案的員警,應如何處置?
(A)甲為現役軍人應移送軍事法院檢察署追訴
(B)甲觸犯之罪為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竊占公用器材、財物,應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追訴
(C)甲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 64 條之罪,應移送軍事法院檢察署追訴
(D)甲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 64 條之罪,應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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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164), C(188), D(999), E(0) #858665

詳解 (共 3 筆)

#1336509
陸海空軍刑法 第64條
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竊取或侵占第一項以外之軍用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或第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軍事審判法 第1條
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
現役軍人非戰時犯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
一、陸海空軍刑法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第1項。
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綜合來看,甲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64條之罪,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故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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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3778

現役軍人戰時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者,係屬軍事法院審判權之範圍,警察機關應將全案移送該管軍事法院檢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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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4625
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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