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告發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基於國民義務,任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B)告發只需申告犯罪事實,毋庸知悉犯罪嫌疑人
(C)可以書面或口頭為之
(D)警察人員受理言詞告發時應製作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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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3), B(74), C(42), D(98), E(0) #858660

詳解 (共 3 筆)

#1301694

第240條(權利告發)
  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 第241條(公務員之告發義務)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第242條(告訴之程序)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製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實施偵查,發見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係告訴乃論之罪而未經告訴者,於被害人或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到案陳述時,應訊問其是否告訴,記明筆錄。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及第四十三條之規定,於前二項筆錄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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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6632
得為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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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2197
手冊53、54
(共 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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