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選上某直轄市市長後,欲任命乙、丙、丁為副市長,戊為市政府之秘書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戊須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B)該市人口應有 250 萬人以上
(C)乙、丙、丁之職務應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任命,並報行政院備查
(D)乙、丙、丁、戊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應隨同離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29), B(70), C(150), D(1063), E(0) #3035703
統計: A(229), B(70), C(150), D(1063), E(0) #3035703
詳解 (共 3 筆)
#5771619
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B),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C)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A),;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不包括秘書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D)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46
0
#6189649
市秘書長不用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