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之共同侵權行為責任,依目前實務之見解,下列何者不是成立要件?
(A)須有加害行為
(B)須侵害他人權益
(C)須有共同原因的因果關係
(D)須各行為人有意思連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1), B(18), C(211), D(1341), E(0) #412106
統計: A(101), B(18), C(211), D(1341), E(0) #412106
詳解 (共 6 筆)
#620888
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共同加害行為;下同)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聯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惟學者間見解不一,但多數認為為確實保護被害人,祇須損害係屬同一,及損害與行為間有因果關係存在,即可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40
2
#620878
第一百八十五條 (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10
0
#741791
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之行為,為特殊侵權行為態樣之一
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如: P2P網站經營者與網站使用者的關係 複數著作權侵權行為人責任類型)>>共同侵權行為人間 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
按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固不以加害人有意思之聯絡為要件,但仍須有客觀的共同關聯性,必須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
第185條 (共同侵權行為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7
0
#6073264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185)共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故不以加害人間有意思聯絡為要件,但仍需有客觀的行為關聯共同。(67台上1737)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