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罪為純正身分犯,行為主體需具有公務員身分
(B)「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之圖私人不法利益行為,始可該當本罪
(C)本罪違背法令之行為,需與行為人自己或他人獲得利益之結果具備因果關係,始能成罪
(D)本罪獲得不法利益之人,以自然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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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48), C(33), D(413), E(0) #686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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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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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利」?與「便民」如何區分?於公務員執行公務中,有時頗難拿捏得準,稍有不慎,即可能有觸法之虞。
一、公務員: 

  範圍不僅包括一般行政機關公職人員,且只要依據法令從事公務的人,不論有給職或無給職、文職或武官,皆屬之;故在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機關依法令執行公務的人,固然是公務員,在公營機構和議會內工作的人,亦有公務員身分,其範圍較公務員任用法、公務人員懲戒法所律定之公務員範圍為廣。
二、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 

  此等身分之人雖非公務員,但因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其指定之公務時,亦與公務員無異。例如:受政府機關委託審查發照之建築師公會建築師等。 
三、與前述二種人員共犯圖利之人。

「便民」與「圖利」主要差異在於以下四點:


一、無為自己或他人圖取不法利益之故意。 
二、本於其職務在法令許可之範圍內為之。 
三、僅係在手續或程序上給予他人方便。 
四、他人所獲得者,並非不法利益。

反觀之,公務員處理公務時,如存不良意圖,在決定或執行某行政事務時,將法律、規章擺一邊,或置長官職務上合法命令於不顧,而依己意故意維護當事人,使他人得利,則顯然涉及「圖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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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406號判決
所謂「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之「 利益」,係指一切足使其本人或其他第三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之財產增加經濟價 值者,包括現實財物及其他一切有形、無形、積極、消極之財產利益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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