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見乙受飆車族追打,倉惶逃命,為救其脫離危險,乃將乙拖入暗巷內隱蔽,乙因而腳部挫傷。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救乙之行為,雖乙受傷,係屬正當防衛之行為,不罰
(B)甲救乙之行為,雖乙受傷,但係屬於緊急避難之行為,不罰
(C)甲救乙之行為,雖乙受傷,乃屬超法規阻卻事由之行為,不罰
(D)甲救乙之行為,因有造成乙受傷,故仍應承擔傷害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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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7), B(3521), C(152), D(34), E(0) #686636
統計: A(577), B(3521), C(152), D(34), E(0) #686636
詳解 (共 7 筆)
#1081621
第二十四條 (緊急避難 )
|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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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8330
(A)甲救乙之行為,雖乙受傷,係屬正當防衛之行為,不罰
(B)甲救乙之行為,雖乙受傷,但係屬於緊急避難之行為,不罰
正當防衛是出於防衛現在不法的侵害,為保護自己或他人,對侵害的人予以反擊,防衛的對象限定不法侵害之人
緊急避難是為保護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受到急迫的危險,所為之不得已行為,避難的對象不限定,無論是人還是動物都可以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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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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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3658
正當防衛屬正對不正行為
緊急避難屬正對正行為
甲為免乙受身體上或生命上侵害,乙未對甲有侵害行為,故甲拖乙進暗巷行為屬正對正行為,為緊急避難行為
緊急避難屬正對正行為
甲為免乙受身體上或生命上侵害,乙未對甲有侵害行為,故甲拖乙進暗巷行為屬正對正行為,為緊急避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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