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婦女保障名額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我國各種選舉之婦女當選名額皆明定於憲法增修條文
(B)我國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名額達 4 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1 人;超過 4 人者,每增加 4 人增 1 人
(C)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之婦女當選名額,採取與區域立法委員相同之當選名額比例規定
(D)政黨於提出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提名名單時,婦女候選人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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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389), C(91), D(66), E(0) #1668925
統計: A(143), B(389), C(91), D(66), E(0) #1668925
詳解 (共 6 筆)
#3026710
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
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直轄市、縣(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
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鄉(鎮、市)選出之
平地原住民名額在四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超過四人者,每增加
四人增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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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8623
地方制度法跟公司法一樣讓人只想放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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