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有關總統與行政院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總統得經由其任命之行政院院長,依循憲法及法律規定之程序,變更先前存在,與其政見未洽之施政
方針或政策
(B)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政院院長雖由總統逕行任命,但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精神,並無本質
上之改變
(C)所有國家之行政事務,除憲法別有規定外,均應納入以行政院為金字塔頂端之層級式行政體制掌理,
方符合憲法第 53 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規定之意旨
(D)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與司法院解釋之意旨,任命立法院多數黨接受之行政院院長人選,是總統之憲法義務
統計: A(59), B(32), C(125), D(578), E(0) #1668922
詳解 (共 6 筆)
大法官解釋.419(節錄)
依憲法之規定,向立法院負責者為行政院,立法院除上開憲法規定之事項外,並無決議要求總統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之權限。是故立法院八十五年六月十一日所為「咨請總統儘速重新提名行政院院長,並咨請立法院同意」之決議,逾越憲法所定立法院之職權,僅屬建議性質,對總統並無憲法上之拘束力。
(A)總統得經由其任命之行政院院長,依循憲法及法律規定之程序,變更先前存在,與其政見未洽之施政n方針或政策 釋字第 520 號 政院停建核四廠應向立院報告?
民主政治為民意政治,總統或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即應改選,乃實現民意政治之途徑。總統候選人於競選時提出政見,獲選民支持而當選,自得推行其競選時之承諾,從而總統經由其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變更先前存在,與其政見未洽之施政方針或政策,毋迺政黨政治之常態。
(B)依據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政院院長雖由總統逕行任命,但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精神,並無本質上之改變
(C)所有國家之行政事務,除憲法別有規定外,均應納入以行政院為金字塔頂端之層級式行政體制掌理,方符合憲法第 53 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規定之意旨 釋字第 613 號 通傳會組織法第4條、第16條規定是否違憲?
二、行政旨在執行法律,處理公共事務,形成社會生活,追求全民福祉,進而實現國家目的,雖因任務繁雜、多元,而須分設不同部門,使依不同專業配置不同任務,分別執行,惟設官分職目的絕不在各自為政,而是著眼於分工合作,蓋行政必須有整體之考量,無論如何分工,最終仍須歸屬最高行政首長統籌指揮監督,方能促進合作,提昇效能,並使具有一體性之國家有效運作,此即所謂行政一體原則。憲法第五十三條明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其目的在於維護行政一體,使所有國家之行政事務,除憲法別有規定外,均納入以行政院為金字塔頂端之層級式行政體制掌理,經由層級節制,最終並均歸由位階最高之行政院之指揮監督。民主政治以責任政治為重要內涵,現代法治國家組織政府,推行政務,應直接或間接對人民負責。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行政院應對立法院負責,此乃我國憲法基於責任政治原理所為之制度性設計。是憲法第五十三條所揭示之行政一體,其意旨亦在使所有行政院掌理之行政事務,因接受行政院院長之指揮監督,而得經由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途徑,落實對人民負責之憲法要求。
請問(D)選項應該怎麼更正?
任命立法院多數黨接受之行政院院長 這句話有錯嗎?
謝謝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