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大陸地區人民,何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A)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父母或未成年之子女者
(B)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C)民國三十四年前,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D)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因作戰或執行公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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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492), C(53), D(47), E(0) #282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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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3361
兩岸條例第16 條 (申請定居)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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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6071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
(A)第二款 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父母或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B)第一款 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C)第三款 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D)第四款 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公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第五款 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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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7305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七十歲以上、十二歲以下者
二、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三、民國三十四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四、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五、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前,以公費派赴大陸地區求學人員及其配偶。
六、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前,因船舶故障、海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滯留大陸地區,且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之漁民或船員。
大陸地區人民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每年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之數額,得予限制
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申請者,其大陸地區配偶得隨同本人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未隨同申請者,得由本人在臺灣地區定居後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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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定居 大陸地區人民得申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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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2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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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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