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符合特定條件者,得不暫予收容,下列何種情形非屬之?
(A)懷胎5個月以上
(B)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C)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所定傳染病
(D)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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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367), C(20), D(16), E(0) #2990044
統計: A(42), B(367), C(20), D(16), E(0) #2990044
詳解 (共 5 筆)
#5775039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
一、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四、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五、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六、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B.錯誤:非12-18歲之人,應改為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B.錯誤:非12-18歲之人,應改為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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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7429
第 38-1 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暫予收容:
一、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
二、懷胎五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未滿二個月。
三、未滿十二歲之兒童。
四、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
五、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六、經司法機關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
移民署經依前項規定不暫予收容,或依第三十八條之七第一項或第二項廢止暫予收容處分或停止收容後,得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收容替代處分,並得通報相關立案社福機構提供社會福利、醫療資源以及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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