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內政部為保障各警察機關實施輪班輪休服勤人員之健康權,特訂定「警察機關輪班輪休人員勤休實施要點」,依據該要點規定,執行稽查、取締違反森林法或野生動物保育法勤務之警察人員服勤時數為下列何者?
(A)不得連續超過 2 日;每月超時服勤時數不得超過 100 小時
(B)不得連續超過 3 日;每月超時服勤時數不得超過 100 小時
(C)不得連續超過 2 日;每月超時服勤時數不得超過 120 小時
(D)不得連續超過 3 日;每月超時服勤時數不得超過 80 小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5), B(556), C(13), D(86), E(0) #3254846
統計: A(95), B(556), C(13), D(86), E(0) #3254846
詳解 (共 5 筆)
#6225044
依照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每日以八小時為原則,延長每日不得逾12小時
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ㅤㅤ
對於輪班人員(依據釋字785內文意旨)
要訂定合理上限
勤休至少要有11小時的休息時間
因工作性質授權給五院擬定彈性規定
ㅤㅤ
NPA
一般原則八小時,每週40小時為原則(8小時)
編排超時服勤以兩小時為度 (10小時)
必要時再延長兩小時,要陳報分局長大隊長或直屬隊長(12小時)
處理臨時緊急案件或無法及時調度人力因應,連同當日服勤時數不得超過14小時
ㅤㅤ
不受前者限制,每日不得超過16小時,每月不得超過100小時
主管
刑事單位刑案偵查或受檢察官辦案
執行環保食安案件
處理重大交通事故
偵辦性侵害案件
ㅤㅤ
不受16小時限制,不得連續超過三日,每月不得超過100小時
執行特勤`警衛勤務
隨扈警衛對象
聚眾勤務
選罷勤務
警政署列管重大案件或特殊刑案
執行稽查取締森林法 動保法
內政部指派勤務
ㅤㅤ
特殊
12
0
#6166948
六、 執行下列勤務之服勤人員,超時服勤時數連同第三點服勤時數,每
日不受前點十六小時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每月超時服勤時
數不得超過一百小時:
(一) 執行特種勤務、中央政府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安全警衛之勤
務。
(二) 執行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副首長、直轄市、縣(市)
議會之議長、副議長、立法委員或經警察機關審定有危安顧
慮特定對象安全警衛之勤務。
(三) 執行聚眾防處之勤務。
(四) 執行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治安維護之勤務。
(五) 偵辦陳報內政部警政署列管之重大刑案或特殊刑案專案,或
有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
八款情形之勤務。
(六) 執行稽查、取締違反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或山域搜救之
勤務。
(七) 執行經內政部指派之勤務。
日不受前點十六小時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每月超時服勤時
數不得超過一百小時:
(一) 執行特種勤務、中央政府機關首長及特定人士安全警衛之勤
務。
(二) 執行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副首長、直轄市、縣(市)
議會之議長、副議長、立法委員或經警察機關審定有危安顧
慮特定對象安全警衛之勤務。
(三) 執行聚眾防處之勤務。
(四) 執行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治安維護之勤務。
(五) 偵辦陳報內政部警政署列管之重大刑案或特殊刑案專案,或
有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
八款情形之勤務。
(六) 執行稽查、取締違反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或山域搜救之
勤務。
(七) 執行經內政部指派之勤務。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