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須繼續居住多久以上者,才可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
(A)二個月
(B)四個月
(C)六個月
(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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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946), C(213), D(7), E(0) #1870951
統計: A(1), B(946), C(213), D(7), E(0) #1870951
詳解 (共 3 筆)
#3257004
選舉權人(4個字元)=四個月
公民投票權人(6個字元)=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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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6574
公民投票法第 8 條
有公民投票權之人,在中華民國、各該直轄市、縣(市)繼續居住六個月
以上,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
署人及投票權人。
提案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提案提出日為準;連署人年齡及居
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連署人名冊提出日為準;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
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均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於重行投票時,仍以算至原投票日
前一日為準。
以上,得分別為全國性、各該直轄市、縣(市)公民投票案之提案人、連
署人及投票權人。
提案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提案提出日為準;連署人年齡及居
住期間之計算,以算至連署人名冊提出日為準;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
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均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投票權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於重行投票時,仍以算至原投票日
前一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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