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民法就一物與他物結合或因加工而成新物時,稱為添附,而規定其所有權之歸屬。下列有關新物所有權歸屬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將乙寄放於其家中之木材,加工製作成一組餐桌椅,且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木材之價值,該餐桌椅歸甲所有
(B)丙以其布料,用丁之線縫成衣服時,該衣服之所有權歸丙所有
(C)戊以其 5 公升之葡萄汁與己之 5 公升蒸餾水作成葡萄酒時,該葡萄酒之所有權,應依葡萄汁與蒸餾水價值之比例,歸二人共有
(D)庚以其糙米 2 斤與辛之 2 斤在來米混合後,用以包粽子時,該粽子之所有權,應依糙米與在來米價值之比例,二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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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1), C(71), D(23), E(0) #2994937
統計: A(23), B(21), C(71), D(23), E(0) #2994937
詳解 (共 2 筆)
#5720634
第 812 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D)
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B)
第 813 條
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C)
第 814 條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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