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我國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無限公司之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之責任
(B)有限公司之股東,就其出資額爲限,對公司負其責任
(C)有限公司須兩人以上之股東所組織,方得申請設立登記
(D)股份有限公司得由兩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方得申請設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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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7), B(379), C(4187), D(947), E(0) #709530
統計: A(397), B(379), C(4187), D(947), E(0) #709530
詳解 (共 5 筆)
#1016588
(公司種類) 第二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 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 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 ,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 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 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237
0
#3213989
有限:一人
無限:兩人
有一無二
(獨一無二)
83
0
#4733399
|
公司型態 |
股東人數 |
股東責任 |
|
無限公司 |
2人↑股東 |
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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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
1人↑股東 |
有限責任 →以出資額為限 |
|
兩合公司 |
1人↑無限股東 + 1人↑有限股東 |
無限股東: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有限股東:有限責任 →以出資額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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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 (1) 2人↑股東 or (2) 政府、法人股東1人 |
有限責任 →以所認股份為限 |
3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