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顧客甲到乙賣場購買一台電視機,回家後使用,電視機故障,甲向乙要求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或要求製造商修理該電視機,乙藉故刁難,不願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非屬法律所規定之內容?
(A)甲得向乙主張其應負民法買賣契約上之瑕疵擔保責任
(B)甲得向電視機製造商主張其應負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製造人之產品責任
(C)甲得向民意代表請求乙賠償,否則施壓相關行政機關取締乙賣場之消防設施之不足
(D)甲得到地方法院民事庭向乙或電視機製造商提出訴狀要求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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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7), B(278), C(5979), D(122), E(0) #709525
統計: A(767), B(278), C(5979), D(122), E(0) #709525
詳解 (共 4 筆)
#1030847
A民法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B消保法第8條: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D買賣糾紛歸民事法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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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5403
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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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4331
解除
效力向前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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