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照 113 年新修訂的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有關創造能力資賦優異的鑑定基準,下列何者不包含在內?
(A)創造傾向量表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且經推薦
(B)創造能力測驗得分在平均數百分等級九十七且經推薦
(C)實作評量表現優異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推薦
(D)參加政府機關舉辦之國際或全國性創造發明競賽獲前三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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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6), C(13), D(3), E(0) #3457046
統計: A(11), B(6), C(13), D(3), E(0) #3457046
詳解 (共 3 筆)
#7343409
這題考驗的是 113 年 4 月 29 日 最新修正發布的《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老師選對了!這在考場上是區分「有沒有更新法規庫」的關鍵題目。
在資優鑑定的標準中,法規通常會設定「定量(測驗分數)」與「定性(實作/表現)」兩條路徑。我們來解析一下創造能力資優的鑑定門檻:
?️ 113 年新修訂:創造能力資優鑑定基準
根據新辦法第 17 條,創造能力資優的認定需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 途徑 | 具體標準 | 說明 |
|---|---|---|
| 1. 標準化測驗 | 百分等級 97 以上 (PR 97) | 選項 (B) 符合。注意:不再使用「標準差」作為唯一門檻。 |
| 2. 實作/作品 | 表現優異且經推薦 | 選項 (C) 符合。包含專家、教師或家長推薦並附佐證。 |
| 3. 競賽表現 | 國際或全國性前三等獎 | 選項 (D) 符合。必須是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主辦。 |
? 為什麼 (A) 是錯的?
這是一個細微但致命的陷阱。在舊有的習慣或部分舊法規中,確實常看到「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這種表述。但在最新的鑑定辦法中,為了統一標準並減少換算誤差,條文已明確列出 「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
此外,「創造傾向量表」通常被視為觀察工具或輔助資料,若單獨以量表得分作為唯一鑑定依據,在目前的專業鑑定實務中較不嚴謹,法規文字並未採取 (A) 這種寫法。
? 老師的「邏輯掛鉤」:PR 97 的意義
在統計上,正二個標準差 (+2σ) 大約等於 百分等級 97.7。
Z=σX−μ=2⇒PR≈97.7
雖然數值接近,但法規現在統一規定為 PR 97,這對學生來說稍微寬鬆了一點點,也更具操作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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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726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第 十九 條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所稱創造能力資賦優異,指運用心智能力,產生創新及
建設性之作品、發明或問題解決表現,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
現。
前項所定創造能力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創造能力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或
實作評量表現優異,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
附創造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創造發明競賽表
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所稱創造能力資賦優異,指運用心智能力,產生創新及
建設性之作品、發明或問題解決表現,較同年齡者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
現。
前項所定創造能力資賦優異,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創造能力測驗得分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或
實作評量表現優異,並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及檢
附創造才能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二、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創造發明競賽表
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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