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根據 113 年我國特殊教育法之規定,為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應每幾年辦理資優教育評鑑。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沒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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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8), C(12), D(0), E(0) #3457042
統計: A(5), B(8), C(12), D(0), E(0) #3457042
詳解 (共 2 筆)
#7343403
這是一題非常純粹的法規記憶題,但也反映了《特殊教育法》在 112 年大修法後的重點。
在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的《特殊教育法》中,對於「評鑑」的週期有明確的規範。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各校辦理特教(含身障與資優)的品質,不會因為時間久了就鬆懈。
? 法規條文對照
根據 《特殊教育法》第 8 條:
「主管機關應辦理特殊教育評鑑,以督導各級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專精機構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其評鑑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
所以這題答案選擇 (C) 四年 是完全符合法律條文的。
? 老師的「記憶鉤子」:為什麼是四年?
在教甄考題中,時間週期(2年、3年、4年)最容易混淆。我們可以這樣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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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評鑑週期) ?:想像跟「大學學制」或「總統大選」一樣長,是一個完整的監督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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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IEP/IGP 檢討) ?:雖然 IEP/IGP 是每學期檢討,但有些縣市的鑑定安置追蹤會有 3 年一輪的習慣(注意:這並非法規對「評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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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訪視) ?:除了 4 年一次的大評鑑,主管機關也會視情況進行不定期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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