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內政部警政署為落實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業務,確實保障人民權益,訂定「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遇民眾交存證件、金融卡、信用卡、記名電子票證或其他足資辨識個人身分之物件時,應聯絡該物件製發機關(單位)代為通知遺失人,或交由製發機關(單位)依其發行規則處理
(B)拾得人、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之所在地並非本轄,經業務單位詢明其無法或難以返回本轄領回或認領者,得囑託他轄機關代通知領回或認領
(C)為達以適當方法招領拾得物之目的,受理單位及業務單位人員應觀察辨識其明顯外觀以獲知相關資訊或特徵,必要時,得使用工具、設備或以其他方法侵入拾得物
(D)拾得物之經濟價值,依其實體外觀所示之客觀價值及社會通念為斷,財產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不適用本規定,依民法第八百零七條之一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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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9), C(568), D(68), E(0) #3414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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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1839
四、為達以適當方法招領拾得物之目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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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依「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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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0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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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作業規定四、為達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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