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有關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規範,下列何者為非?
(A)受益憑證應經簽證,其簽證事項準用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之規定
(B)受益憑證由投信事業依金管會所定格式載明其應記載事項,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發行之
(C)開放型基金受益憑證除得向投信公司請求買回外,不得轉讓給他人
(D)記名式受益憑證應記載受益人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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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135), C(1104), D(59), E(0) #3176844

詳解 (共 2 筆)

#5978943
受益憑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自由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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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5438
受益憑證為用以表彰受益人對基金所享有之權利
記名式,亦得不印製實體,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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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投資信託之關係中,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受託人,共同簽訂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藉此規範委託人、受託人以及受益人間之權利義務。(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 5 條⑤、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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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閉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權單位之分散標準,應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之規定。

開放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成立日後滿三個月受益人始得申請買回

沒有限制不能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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