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甲喪偶,有子女乙、丙、丁 3 人。乙曾脅迫甲立遺囑遺贈乙 1 百萬元。惟其後甲在該遺囑上記明廢棄。丙於甲死亡後,將甲之部分遺產予以隱匿,關於甲之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丁一人
(B)乙、丁
(C)丙、丁
(D)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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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44), C(126), D(62), E(0) #376964
統計: A(108), B(44), C(126), D(62), E(0) #376964
詳解 (共 8 筆)
#518458
丙是隱匿遺產,不是隱匿「遺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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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062
請問解答可用民法1145條來判斷嗎
| 第 1145 條 |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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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8857
丙可能涉及的是民法第1163條第1款的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法律效果是,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2項以遺產負清償責任之有限責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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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0739
乙是脅迫遺囑、丙是隱匿遺產
1145I喪失繼承權
(1)殺人/未遂=絕對失權
(2)積極使 (3)消極妨害 (4)偽變滅遺囑=相對失權,1145II宥恕
(5)對被繼承人重大虐待侮辱=表示失權
1163喪失限定責任的利益
(1)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2)遺產清冊虛偽情節重大
(3)意圖詐害而處分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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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9242
給4F,依據民法§1145一項2款,乙就喪失繼承權了,而同法第二項的宥恕,題目當中並沒有提到甲「原諒」乙或「宥恕」乙。
所以選C。
所以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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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083
應該是這條~可是丙為什麼可以繼承(第四項哪裡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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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732
乙的部分可以適用1145II之規定,不喪失繼承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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