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甲、乙、丙 3 人公同共有一土地,未經鄰地所有權人丁之同意,3 人長期均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通行丁之土地,其後甲、乙放棄通行,丙於通行丁地 20 年後,有何法律效果?
(A)丙就公同共有之土地所享有之通行權,僅限於自己所有之部分
(B) 20 年期間之計算,應自甲、乙放棄通行後起算
(C)丙得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請求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
(D)丙應得甲、乙之同意後,始得請求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8), B(24), C(328), D(63), E(0) #376960

詳解 (共 5 筆)

#642961
第 852 條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 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向行使不動產役權取得時效之各共有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者,對全體共有 人發生效力。
6
0
#5060608

李淑明老師對這題的解析:

http://lawyer.get.com.tw/detail.aspx?no=418784

我的整理:

(一)本題為772準用769或770(視甲乙丙善意無過失與否)

所有權時效取得

=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一段時間

善意無過失

非屬善意無過失

動產768-1[5年]768[10年]
不動產770[10年]769[20年]

(二)各選項分析

A)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

B)應為佔有時起算

C)852II需役不動產為共有,一人行為對全體共有人生效

D)同上

4
0
#797310
正解,贊同樓上。
1
0
#642965
是指~民法852條嗎?
0
0
#3274166
請問二十年之法條
(共 1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