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甲、乙、丙 3 人公同共有一土地,未經鄰地所有權人丁之同意,3 人長期均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通行丁之土地,其後甲、乙放棄通行,丙於通行丁地 20 年後,有何法律效果?
(A)丙就公同共有之土地所享有之通行權,僅限於自己所有之部分
(B) 20 年期間之計算,應自甲、乙放棄通行後起算
(C)丙得為全體公同共有人,請求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
(D)丙應得甲、乙之同意後,始得請求登記為不動產役權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8), B(24), C(328), D(63), E(0) #376960
統計: A(48), B(24), C(328), D(63), E(0) #376960
詳解 (共 5 筆)
#642961
| 第 852 條 |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 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向行使不動產役權取得時效之各共有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者,對全體共有 人發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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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0608
李淑明老師對這題的解析:
http://lawyer.get.com.tw/detail.aspx?no=418784
我的整理:
(一)本題為772準用769或770(視甲乙丙善意無過失與否)
所有權時效取得 =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一段時間 | 善意無過失 | 非屬善意無過失 |
| 動產 | 768-1[5年] | 768[10年] |
| 不動產 | 770[10年] | 769[20年] |
(二)各選項分析
A)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
B)應為佔有時起算
C)852II需役不動產為共有,一人行為對全體共有人生效
D)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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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310
正解,贊同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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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965
是指~民法852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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