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關於縣規章,下列何項不正確?
(A)縣規章為自治條例之一種
(B)縣規章若訂有罰則,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C)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縣規章之罰則限於行政罰
(D)縣規章應經縣議會通過,由縣政府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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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1436), C(731), D(223), E(1) #132537
統計: A(182), B(1436), C(731), D(223), E(1) #132537
詳解 (共 6 筆)
#358213
地方制度法二十六條第四項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 如規定有罰則時 應分別報經行政院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 如規定有罰則時 應分別報經行政院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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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86
應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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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323
是核定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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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69
為什麼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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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6389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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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4923
如訂有罰則的直轄市法規和縣市規章,經各地立法機關議決後,要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核定以後才能發布。(可參-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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