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輻射作業場其操作人員離職而未於 X 日內補足者,或輻射作業場所依規定設置之輻射防護人員離職而未於 Y 個月內補足者,均屬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的情形。其中之 X 與 Y 分別為:
(A) 30、3
(B) 30、6
(C) 60、9
(D) 60、12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4), B(22), C(0), D(3), E(0) #3308824
統計: A(104), B(22), C(0), D(3), E(0) #3308824
詳解 (共 2 筆)
#6221259
游離輻射防護法施行細則
第 19 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安全條件與原核准內容不符者,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規定需由合格人員負責操作,其操作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十日內補足者。
二、輻射作業場所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之輻射防護人員離職,而未於三個月內補足者。
三、放射性物質之機具、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或其生產製造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四、放射性物質活度衰減至無法達成原申請目的之用途,而未於六個月內更換者。
五、因外力不可抗拒因素致輻射作業場所屏蔽或防止輻射洩漏設施損壞,而未於六個月內修復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