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電子顯微鏡在正常操作情況下,距其任何可接近之表面 X 公尺處之劑量率每小時不超過 Y 微西弗,免依法規管制。X 與 Y 分別為:
(A) 0.1、1
(B) 0.1、10
(C) 10、1
(D)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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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17), C(7), D(0), E(0) #3308822

詳解 (共 1 筆)

#6221249
輻射源豁免管制標準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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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或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免依本法規定管制
一、放射性物質單位質量之活度濃度不超過附表第 2 欄所列者。
二、放射性物質之活度不超過附表第 3 欄所列者。
三、軍事用途之瞄準具、提把、瞄準標杆所含氚不超過四千億(4E+11)貝克者。
四、下列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在正常操作條件下,距其任何可接近之表面十公分處之劑量率每小時不超過一微西弗者
(一)公稱電壓不超過三萬伏特之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
(二)電子顯微鏡
(三)陰極射線管。
(四)其他型式經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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