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5 年 5 月 12 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修訂「集會遊行法」為「集會遊行保障法」,並規定集會、 遊行於總統府周邊舉行者,應於安全距離外為之,但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 安全距離,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劃定,但此一安全距離不得逾多少公尺?
(A)50 公尺
(B)100 公尺
(C)150 公尺
(D) 200 公尺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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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95), C(297), D(133), E(518) #1552328
統計: A(143), B(95), C(297), D(133), E(518) #1552328
詳解 (共 4 筆)
#3147981
最後沒修,應該是不會修了,附上原法條
第6條(禁止集會遊行地區及例外)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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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9469
鄭麗君的版本原有九大特色:
一、更名為《集會遊行保障法》;
二、將主管機關由各地警局改為內政部、地方政府;
三、主管機衡量集遊與社會秩序等問題時,應該優先考量保障集會遊行;
四、廢除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未來不再有「非法集遊」;
五、人民集會遊行權利若遭公務人員妨礙,可向政府求償;
六、刪除禁止在特地區域(行政院、總統府等機關周遭)集會遊行的條文;
七、刪除警方能命令解散集會遊行的條文:
八、刪除罰則,集遊中若出現犯罪行應回歸刑法;
九、集會遊行時來協助、關切的執法人員有義務主動表明身分。
集會、遊行於下列機關(構)、地區之週邊舉行者,應於安全距離外為之。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總統及副總統官邸、住居所。
五、行政院、考試院及司法院、各級法院、檢察署。
六、各國駐華使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七、醫療機構。
前項安全距離、第一款至第六款由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劃定:第七款由地方主管機關劃定,並刊登政府公報公告之。第一款之安全距離不得逾一百五十公尺;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安全距離不得逾一百公尺;第四款至第七款之安全距離不得逾五十公尺。
其中總統府的安全距離本來也訂在一百公尺,但國安局9日突然出席,強調一定要訂在一百五十公尺甚至三百公尺才夠,委員會最後決定延長訂在一百五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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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0355
修法喊到現在還沒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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