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第 14 點,警勤區警力缺額達一年未能派補時,分局應於 下列時限內重新辦理警勤區劃分,並檢討合併警勤區事宜:
(A)半個月
(B)一個月
(C)三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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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631), C(63), D(47), E(0) #1552322
統計: A(16), B(631), C(63), D(47), E(0) #1552322
詳解 (共 3 筆)
#5658960
警察勤務區訪查作業規定(111.08.31修正)
四、
分局每年依警力配置及轄區狀況檢討劃分警勤區,並區分為繁雜警勤區及一般警勤區,經警察局核定後實施。
警勤區員警由分局遴派適任員警擔任,有調整者,名冊應送警察局備查。
警勤區員警缺額者,分駐所或派出所(以下簡稱派出所)所長應指定專人或其他警勤區員警代理,每一員警以代理一缺額為限,並填寫警勤區代理申請表送分局核備;缺額逾一年未能派補時,分局應於一個月內重新辦理警勤區劃分,檢討合併警勤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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