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依採購法 第42條第2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 定之,但等標期不得少於幾日?
(A)3日。
(B)5日。
(C)7日。
(D)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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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8), C(59), D(7), E(0) #3290540

詳解 (共 1 筆)

#6213254
招標期限標準第 2 條
1.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公告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2.前項等標期,除本標準或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七日。
二、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十四日。
三、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二十一日。
四、巨額之採購:二十八日。
3.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其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不得少於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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