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在下列何種條件下,得向雇主自請退休?
(A)在同
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0歲者
(B)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
歲者
(C)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20年以上者
(D)不論工作年資勞工年滿60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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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480), C(24), D(17), E(0) #3299985
統計: A(26), B(480), C(24), D(17), E(0) #3299985
詳解 (共 2 筆)
#6234926
(一)自請退休(勞基法第53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工作25年以上者。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應依同法第55條及84條之2規定發給退休金。
(二)強制退休(勞基法第54條)
工作25年以上者。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凡符合自請退休要件者,勞工有權隨時請求退休,縱使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亦應依同法第55條及84條之2規定發給退休金。
(二)強制退休(勞基法第54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年滿65歲者。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勞工年滿65歲強制退休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勞工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前項第一款之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
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勞工年滿65歲強制退休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勞工如擔任具有危險性、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依照勞基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前項第一款之年齡,但不得少於5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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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
工作25年以上者。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工作25年以上者。
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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