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有關國會議員言論免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為正確?
(A)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可因違反內部自律規則而受懲戒
(B)立法委員在院內之表決行為,不可因違反黨意而遭黨紀處分
(C)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侵害他人法益之肢體行為,亦在言論免責保障之列
(D)為使議會正常動作,言論免責之範圍應作最小程度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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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28), C(16), D(26), E(0) #78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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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4287
憲法第73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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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4278
(B)立法委員在院內之表決行為,不可因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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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9027
1090有關國會議員言論免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為正確?
(A)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可因違反內部自律規則而受懲戒
(B) 立法委員在院內之表決行為,不可因違反黨意而遭黨紀處分
(C)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侵害他人法益之肢體行為,亦在言論免責保障之列
(D) 為使議會正常動作,言論免責之範圍應作最小程度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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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435: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D),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C)。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B),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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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釋字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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