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有關禁止歧視行為,依入出國及移民法明文,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 色、階級及下列何因素歧視他人:
(A)職業
(B)學歷
(C)血統
(D)出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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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27), C(354), D(1988), E(0) #1916248
統計: A(120), B(27), C(354), D(1988), E(0) #1916248
詳解 (共 8 筆)
#3263047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
前項申訴之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對於任何人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所為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第 3 條
申訴之提起,應自知悉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為之。但侵害發生已逾一年者,不得提起。
前項申訴之提起,以主管機關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但以掛號郵寄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
| 入出國及移民法 |
第 81 條
主管機關受理第六十二條之申訴,認定具有違反該條規定情事時,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立即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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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
Ⅰ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
自創口訣: 姊夫總出國
(階級、膚色、種族、出生地、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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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5180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5千-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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