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關於合夥之敘述,何者正確?
(A)若合夥契約未特別訂定,合夥人之出資,得以勞務或信用代之
(B)若合夥契約未特別訂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分別共有
(C)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有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
(D)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有補充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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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29), C(13), D(41), E(0) #335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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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667 條  稱合夥者,謂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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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是 (A) 若合夥契約未特別訂定,合夥人之出資,得以勞務或信用代之。

理由

  • 民法第667條:合夥人之出資,得以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代之
  • 合夥契約:合夥契約是規範合夥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契約,若契約有特別訂定,則從其約定。

選項分析

  • (A) 正確:若合夥契約未特別訂定,合夥人之出資,得以勞務或信用代之。
  • (B) 錯誤:若合夥契約未特別訂定,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而非分別共有。
  • (C) 錯誤:合夥人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除非合夥契約另有訂定。
  • (D) 錯誤:合夥人補充因損失而減少之資本的義務,除非合夥契約另有訂定。

結論

因此,正確的敘述是 (A)。合夥人的出資方式,除了金錢或其他財產權外,也可以是勞務或信用,但前提是合夥契約沒有特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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