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關於抵銷之敘述,何者正確?
(A)二人互負債務,給付種類縱屬不同,仍適於抵銷
(B)二人互負債務,縱未屆清償期,仍適於抵銷
(C)抵銷之意思表示得附條件或期限
(D)抵銷乃係債之消滅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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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13), C(53), D(1099), E(0) #2333499

詳解 (共 2 筆)

#4068851

第 334 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 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 銷者,不在此限。

第 335 條

抵銷,應以意思表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前項意思表示,附有條件或期限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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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3610
《民法》第334條, 二人互負債務,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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