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關於民法提存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清償人得將給付物, 爲債權人提存之
(B)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給付物,爲債權人提存之
(C)提存後,給付物滅失或毀損之危險,由債務人負擔
(D)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 10 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 歸屬國庫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2), B(66), C(1024), D(154), E(0) #2333492

詳解 (共 4 筆)

#4068614

第 328 條

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亦無須支付利

息,或賠償其孳息未收取之損害。

37
0
#4434699
第 三 款 提存
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
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
提存應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
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亦無須支付利
息,或賠償其孳息未收取之損害。
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如債務人之清償,係對債權人之給付而為之者
,在債權人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相當擔保前,得阻止其受取提存物。
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
國庫。
給付物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清償人得聲
請清償地之法院拍賣,而提存其價金。
前條給付物有市價者,該管法院得許可清償人照市價出賣,而提存其價金
提存拍賣及出賣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13
0
#4036289
民法第328條 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
(共 3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4043239
A.民法326B.民法326C.民法32...
(共 4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