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原住民身分法,關於原住民身分之喪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原住民身分不當然喪失
(B)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而約定原住民傳統名字
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C)未滿 7 歲之非原住民為年滿 40 歲且無子女之原住民父母收養,於收養
關係終止時,該養子女之原住民身分喪失
(D)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而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亦
喪失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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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212), C(152), D(1069), E(0) #2331895
統計: A(38), B(212), C(152), D(1069), E(0) #2331895
詳解 (共 4 筆)
#6091473
☆ 原住民身分法大修法!!!
第5條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依前2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後,因變更姓名致未符合各該規定。
二、依前條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後,終止收養關係。
三、成年後申請放棄原住民身分。
四、依本法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修正施行前之第4條第3項規定取得原住民身分,未於本法112年12月18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2年內,取用或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原住民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或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
依前項第3款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且無同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情事者,得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其回復以1次為限。
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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