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釋字第 641 號解釋,菸酒稅法第 21 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
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臺幣 2000 元之罰鍰。」請問此一規定是否合乎憲法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保
障的意旨?
(A)合乎,新臺幣 2000 元之罰鍰,就一般人的財力來說,負擔不至於過重,符合比例原則
(B)合乎,為了促使人民遵守法律規定,立法機關有權就違反管制之行為,透過法律給予適當裁罰,符合處罰
法定原則
(C)不合乎,米酒要賣多少價格,屬憲法保障米酒所有人財產權與私法自治之範圍,主管機關既無權干涉,更
不得裁罰
(D)不合乎,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不論情節一律按新臺幣 2000 元裁罰,個案處罰可能會過苛,且沒有設適
當調整機制,不符妥當性與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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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346), C(93), D(2015), E(0) #1320842
統計: A(54), B(346), C(93), D(2015), E(0) #1320842
詳解 (共 1 筆)
#6240508
釋字第六四一號解釋事實摘要(大法官書記處整理提供)
緣籃君於91年間,將原專賣價格每瓶21元之前臺灣省菸酒公賣局所產製之舊裝米酒,分別以54元及52元價格,銷售5萬餘瓶,均已違反91年1月1日施行之菸酒稅法第21條:「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台幣二千元之罰鍰。」之規定。
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依上開規定處罰。籃君認為其獲利僅約170多萬元,原核定罰鍰竟為1億560萬元,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原處分。
經審查該案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認為所應據以適用之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以92年度訴字第4483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本院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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