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
(A)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14歲的孩童
(B)於公車內扒竊
(C)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
(D)持螺絲起子行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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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9), B(345), C(117), D(193), E(0) #370377
統計: A(2359), B(345), C(117), D(193), E(0) #370377
詳解 (共 10 筆)
#3279162
(A)實務上,結夥三人,必須具有責任能力(不符合321)
學說上,責任能力僅影響個別罪責要件,不影響竊盜罪加重要件的認定(符合321)
(B)321第6款 於供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內犯之
(C)同上
(D)321第3款 對人的生命 身體造成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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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9402
刑法 第 321 條 |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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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123
實務應該是指28年3242號判例
淺見以為 不應把罪責提前至構成要件判斷 將活生生的人當作不在現場完全不合邏輯
難道要對未滿14的孩子說 "雖然你當天有去 但是在法庭上我們大家會當作你沒去"?!
極端點 說穿了根本變相教壞小孩 使其食髓知味...
構成要件有實現就是有實現 不想對責任能力不完全的人太苛刻 再從罪責層次上修正即可 要讓完全責任能力人該當該有的要件 否則兩個成年人若想找幫手 又不想成立321 那就找個不滿14歲的就好啦 說不定還能開個人力公司哩(專收未滿14的竊盜高手)...這法律漏洞也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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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2049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排除事後掩護分贓、無責任能力之人、共謀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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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566
我比較想問的是(D) 持螺絲起子行竊是違反攜帶321條的攜帶兇器而犯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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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034
刑法第321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的兇器~只要對生命、身體有危害即屬之,不論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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