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建築師法規定,已充任建築師,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之情形,不包含下列何者?
(A)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B)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 2 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C)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D)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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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2), C(103), D(293), E(0) #3349480
統計: A(24), B(12), C(103), D(293), E(0) #3349480
詳解 (共 3 筆)
#663219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建築師;已充任建築師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五、受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建築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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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7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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