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實施下列何項作為,應予公告?
(A)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
(B)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C)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D)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統計: A(529), B(1530), C(7285), D(586), E(0) #2019548
詳解 (共 10 筆)
災害防救法
施行細則第12條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實施相關事項時,應指
定相關機關(單位)執行之。
前項指揮官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所為之下列處分
,應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足以使
公眾得知之方式揭示;撤銷、廢止或變更時,亦同:
一、劃定警戒區域,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二、(C)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
通行。
注意! 災害防救法 111年6月15號修正後
原本的31條改為第30條
第 30 條
1.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分別實施下列事項,並以指揮官指定執行之各該機關名義為之:
二、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三、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2.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定各該機關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所為製發臨時通行證以外之處分,應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揭示;撤銷、廢止或變更時,亦同。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實施相關事項時,應指
定相關機關(單位)執行之。
前項指揮官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所為之下列處分
,應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足以使
公眾得知之方式揭示;撤銷、廢止或變更時,亦同:
一、劃定警戒區域,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二、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
通行。
同意6F所說的,事先公告才能有時間調整
關鍵字:劃定、指定
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三款 明確指出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實施某些作為時應予公告:
- 第二款: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其中,劃定警戒區域,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的處分應予公告
- 第三款: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的處分應予公告
相關罰則:
第五十五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二、未取得臨時通行證,而進入各該機關依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劃定警戒區域,或命離去而不離去。
- 三、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各該機關依同款規定指定之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通行。
災防法第31條(災害應變範圍內採取之處分或強制措施之項目)
1、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2、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3、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4、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
5、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
6、指揮、督導、協助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
7、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8、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蒐集及傳播災情與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9、國外救災組織來協助救災之申請、接待、責任災區分配及協調聯繫。
10、災行之彙整、統計、陳報及評估。
11、其他。
依災害防救法第30條第二項: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