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消防法之規定,某餐廳業者若欲使用火焰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應由下列何者向主管機關申請 許可?
(A)該餐廳管理權人
(B)該餐廳防火管理人
(C)該餐廳委託之消防設備師
(D)該次活動表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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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84), B(1071), C(129), D(228), E(0) #2019544

詳解 (共 7 筆)

#3603324

依消防法

   第 14-1 條
(明火表演之申請與規範)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
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
前項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
、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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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9868
記得明火表演:申請30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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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8064
消防法第14-1條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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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6371
第 14-1 條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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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14-1條第1項 供公眾使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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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251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
前項申請許可之資格、程序、應備文件、安全防護措施、審核方式、撤銷、廢止、禁止從事之區域、時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派員檢查第一項經許可之場所時,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管理權人或現場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依檢查人員之請求,提供相關資料。
第 5 條
申請明火表演,應於表演活動開始三十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報請轄區主管機關審查,經取得許可書後,始得為之。
一、申請書。
二、使用執照或使用許可文件影本。
三、法人登記證書、立案證明、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聯絡資料。
五、表演企劃書。
六、安全防護措施計畫。
七、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影本。
取得防火標章證明文件者,得免附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之文件。
第一項應備文件須補正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許可。
第一項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得檢附第一項文件申請展延,展延期限為三個月。
申請許可審查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許可書,並公告之;不合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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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非經場所之管理權人申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使用以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等方式,進行表演性質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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