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人民基本權利之限制或影響,下列何者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A)基於大學自治,大學自訂校規將成績不合標準之學生退學
(B)於網路散布謠言造成慌亂者,主管機關命網路平台加上警語
(C)全民健康保險之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規定
(D)役男出國應經許可
統計: A(67), B(17), C(30), D(18), E(0) #3664384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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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563號解釋闡明,大學為實現大學自治(憲法第11條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得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制定學則、校規,對學生學業成績未達標準或品行有偏差者予以退學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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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學事項屬於大學自治的範疇,校規本身即是基於憲法保障的學術自由與自治權所訂定,在符合正當程序與合理性的前提下,不生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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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563 號 民國 92年7月25日
解釋文 .... 三、大學學生退學之有關事項,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未設明文。為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範疇;立法機關對有關全國性之大學教育事項,固得制定法律予以適度之規範,惟大學於合理範圍內仍享有自主權(A)。
國立政治大學暨同校民族學系前開要點規定,民族學系碩士候選人兩次未通過學科考試者以退學論處,係就該校之自治事項所為之規定,與前開憲法意旨並無違背。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關係學生權益甚鉅,有關章則之訂定及執行自應遵守正當程序,其內容並應合理妥適,乃屬當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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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涉及對人民言論自由(憲法第11條)的限制或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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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平台加上警語,構成對資訊傳播方式的管制,屬於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事項,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且須符合比例原則。若僅由主管機關以行政指導或沒有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為之,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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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規定涉及醫師財產權(醫療給付)及人民受益權(給付範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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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524號解釋指出,當時《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0條第1項規定醫療給付項目與支付標準等,涉及人民健康權及財產權,應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依據,且原條文授權不夠明確,要求立法者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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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以釋字524號解釋的見解來看,當時的規定是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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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涉及對人民居住及遷徙自由(憲法第10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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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明確指出,限制人民出境屬於對遷徙自由的重大限制,應以法律定之。當時限制役男出境的《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因缺乏《兵役法施行法》的明確授權,違反了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重要性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