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相關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A)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亦屬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規範的對象
(B)公務人員提出申請並獲得同意後,始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C)當公務人員之配偶為公職候選人時,公務人員得公開為其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D)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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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 B(2405), C(571), D(108), E(0) #3151422
統計: A(161), B(2405), C(571), D(108), E(0) #3151422
詳解 (共 6 筆)
#5934982
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之相關規範,下列何者錯誤?
(A) 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亦屬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規範的對象
(B) 公務人員提出申請並獲得同意後,始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 不得兼任(沒有例外)
(C) 當公務人員之配偶為公職候選人時,公務人員得公開為其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
(D)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A) 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5 條: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B) 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11 條: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D)。
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A) 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5 條: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B) 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9 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C) 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11 條: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D)。
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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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0914
(B) 公務人員提出申請並獲得同意後,始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無論如何都不得兼任,沒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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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5331
(C)陳珮琪條款→柯文哲選舉,公務員陳珮琪可幫配偶站台
資料來源:https://www.storm.mg/article/2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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