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甲、乙、丙三人相約同時向 A 所有房屋之玻璃窗各丟擲一石塊,玻璃窗僅被當中一顆石塊擊中,甲、 乙、丙三人在玻璃的碎裂聲中一哄而散。A 在法律上得如何主張?
(A) A 依據「損失歸所有人承擔」之原則,由 A 自行承擔損失,不得向甲、乙、丙三人請求損害賠償
(B) A 須證明擊中玻璃窗之石塊,究係由甲、乙、丙三人中何人所發,始得向該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
(C) A 得類推適用合夥之規定,向甲、乙、丙三人請求損害賠償,甲、乙、丙三人因此負擔補充的連帶責任
(D) A 依侵權行為規定,得向甲、乙、丙三人請求連帶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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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0), C(37), D(719), E(0) #1385907
統計: A(1), B(20), C(37), D(719), E(0) #1385907
詳解 (共 2 筆)
#7266373
- (A) 錯: 「損失歸所有人承擔」是損失填補原則,但此處有明確可歸責的行為人(甲、乙、丙),A 當然可以主張求償。
- (B) 錯: 法律不要求被害人證明誰丟的,讓被害人舉證困難會使權利無法實現,此時由行為人負連帶責任是為了保護被害人。
- (C) 錯: 合夥規定是針對有合夥契約關係,此案例中三人只是相約丟石頭,非合夥關係,故不適用合夥補充責任,而是直接適用連帶責任。
- (D) 錯中帶對,應選 (D): 雖然題目用的是「連帶損害賠償」,不是「補充的連帶責任」,但在實務上處理這種「因果關係不明的數人損害」時,通常會將行為人(甲、乙、丙)視為共同侵權人,A 可以直接向其中一人或全體主張連帶責任,而行為人內部再按比例分擔。因此,在選擇題中,(D) 是最接近且最能讓 A 獲得救濟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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